(三)逐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推进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多种实现方式;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制定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研究建立省级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率先启动,其他县市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职工公寓等多种方式,研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有效机制;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探索在非公有经济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外资、民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建设和内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开展住房公积金法规执法工作,依法强化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
(四)规范市场活动,改善行业管理。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落实禁止期房转让规定,健全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制定进一步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措施,促进住房二级市场活跃,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严格对房地产各类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准及日常监管工作,继续加大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逐步完善各类房地产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资质资格管理体系;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业务系统整合和制度建设,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建设,逐步把部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负责。
(五)探索实施城乡房地产统筹协调发展。严格控制县城和中小城市规划区内的私人建房,培育县域房地产市场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通过调研制定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政策,逐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促进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活跃;适当降低县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鼓励参与村庄整理建设,逐步推进农村住房商品化;引导村镇住宅建设走综合开发的路子,提倡引导农民集中建房,逐步禁止个人分散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