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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规定开发商哄抬房价最高罚款3万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8.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异地备案)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二十一条(资质等级申请)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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