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10日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今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以下为《意见》全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资质功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第四条(管理机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