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多少
为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
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市财政、市国房中心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以合租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租金可按标准降低15%确定。
由社会资金建设并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水平略低于周边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租金和有关费用的,由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公用事业经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拨再租时 房租提高15%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城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不在福州城区继续工作居住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的,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重新签订新一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同期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
合同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