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以说房地产业一有风吹草动,银行的不良资产就会激剧增加。所以有关于银行与开发商风险捆绑在一起,“银行先死,开放商后死”之说,虽然这是要挟之话,但说明银行与房地产之间关联度之高,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格局。政府、银行、开发商之间的相互博弈清楚可见。这就是房地产业依靠单一融资渠道的危害,银行必须深刻认识,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行业资金限额管理。银行有必要对利益与风险进行权衡,行业限额管理是国外先进银行的风险管理手段,中国的商业银行不可忽视资产组合管理的极端重要性。
那么如何改变这个融资格局呢?很显然是要通过发展直接融资来改变,直接融资有公募上市融资,也有私募房地产产业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房地产企业通过IPO、增发等途径从股票市场融资1000亿元以上,但公开上市的房地产企业目前仍旧数量较少,因为上市的条件是要求上市公司的负债率不高于75%,净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万,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小于10%,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业务无重大变化、主要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
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有3万多家,普遍存在规模小、负债率高的特点,难以完全符合上市要求,一些房地产企业通过买壳上市方式曲线融资,近几年内有30家公司通过借壳间接上市,通过增发、配股、可转债等形式融资。房地产产业基金也是未来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美国,商用地产的资金来源有二个,一个是债务融资,二是权益融资。在权益投资中,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占37.7%,仅次于退休基金的38.6%。而中国目前房地产基金还处于起步阶段。过去的房地产基金如“大中华基金”、“精瑞基金”、“第一中国不动产基金”、“世纪华夏”、“伟业顾问”、“东方恒基”都无疾而终。原因在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方法和退出渠道不明确。房地产基金相对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环节多、风险大、周期长、监控难,尤其缺乏法律保障、信用习惯和成熟的专业分工,导致实际运作比较困难。
目前比较可操作的是房地产信托。近年来房地产信托在我国发展较快,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人民银行2003年6月13日下发的121文件,二是2002年7月18日下发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时办法》,这二个因素是促进房地产信托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121文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渠道受阻,转而寻求房地产信托渠道,且房地产信托可以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前提下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目前房地产信托预期收益率在5%以下,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且期限有弹性,从半年开始到4年不等,多数在3年左右,这些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在2007年3月1日以前,规定只能采用私募的方式,信托份额不超过200份,每份信托不超过5万元,2007年3月1日后,新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为唯一受益人,单个信托计划不得超过50个人,这与国外房地产信托内涵完全不同。我国房地产信托转让对象必须自己找,因而增加了转让的难度,转让的交易成本也较高,按照每份信托5万元人民币最低限额,交易双方的手续费达100元人民币,这些都限制了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发展。
今后,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多元化的思路是:在规范商业按揭贷款的同时,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尝试建立大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不仅包含住房基金,还可以包括养老、医疗、教育等项目基金。最后,要培育住房金融二级市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尽管美国的次级债危机是归祸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但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应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减少了美国次级债危机的经济损失,增加了其流动性,因为全世界的投资者通过购买CDO或MBS,为美次级债损失埋单。对于投资周期长的房地产,必须有发达的二级市场,使短存长贷的银行,流动性得到保证。再者,要建立完善住房金融中介机构,建立住房消费信贷担保机构,建立政府专营的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美国就是一个好的例子,美国建立了房利美(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annie Mae)、房地美(联邦住宅贷款抵押贷款公司,Freddie Mac)等担保机构,是私营政府担保的主要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并进行证券化的机构,在二级市场发挥积极的作用,资产规模大约5万亿美元,对于稳定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