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楼盘销售不畅时实施“假按揭”。通过伪造身份证及相关资料,或利用亲朋好友的身份证、在职职员的身份证进行按揭贷款。这样做既可以提前收回投资,又制造楼盘旺销的假象,借以抬高房价。
(四)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出于各种目的,配合开发商搞假按揭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存在纵容或配合作假现象。
通常“假按揭”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在出现违约或购房人迟迟办理不了“产权证”以后才被发现。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假按揭”存在很多危害,从恶意诈骗银行资金的角度看,会带来银行信贷资金的损失,因为一旦骗取银行资金的诈骗发生,银行是最终的受害者;从套取利差收入、获取银行信贷资金,但还款有保障等弄虚作假的角度看,实际也存在干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分类和准确的风险评估,干扰银行的正常经营秩序。一旦出现楼市逆转,实际上风险就由商业银行承担了,极易形成不良资产。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角度看,“假按揭”扰乱了社会信用体系,还容易制造房地产虚假繁荣的假象、抬高房地产价格,制造房地产泡沫。对于“假按揭”,除了依法予以严惩以外,商业银行实际上是有能力进行事先防范的。主要措施有:审查要严、要细。如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30%、“四证”是否齐全、开发商市场口碑和资质如何?对开发商的材料要辨认真伪、对按揭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认真审查;项目贷款后要跟踪管理,对失职或故意合谋的银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经济甚至法律责任。
“假按揭”反映社会征信制度的缺失。目前,上海市制订了第一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于2000年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1999年中央银行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我国中介机构、立法建设、信用评估标准等亟待完善。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让那些搞假按揭的开发商难以立足,寸步难行。信用制度就像“达摩克利斯”剑,对“假按揭”发挥一种有效威慑和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