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补助标准,扩大群众受益面。
全市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资金按个人缴费10元、财政补助80元标准筹资,使用率保持在90%左右,年终统一实行二次补偿。2、各级定点医院补偿起付线适当调低,由原来1000元降到800元不等。3、补偿比例适当调高,封顶线由原来2万元提高到4万元。在乡镇就医补偿比例提高到70%—80%不等;在县级就医补偿比例提高到50%—60%不等;在县外就医补偿比例提高到30%—40%不等。4、将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性治疗、重症尿毒症的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Ⅱ期与Ⅱ期以上高血压(含中风)、糖尿病等10种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四)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在现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全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予以扶助。其中,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每人每月发放150元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每人每月发放120元扶助金。
8月份,省级补助63.3万元、市级补助15.89万元已全部下拨到位,并落实发放,提前完成年任务。全市计有433人享受补助,其中台江区133人,仓山区117人,鼓楼区77人,晋安区64人,马尾区1人,闽侯县15人,福清市10人,闽清县6人,永泰县4人,长乐市3人,罗源县2人,平潭县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