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土地垄断,统一城乡房地产市场,除了某些大量占用银行贷款囤积居奇的房地产商叫苦之外,普通百姓谁不高兴呢?既让农民赚点钱,又让市民省点钱,人民的政府也应当高兴才是。在此基础上政府做做宏观调控,居间服务(而不是居间垄断)的工作才不会遭到国家的主人──公民的抱怨。
可喜的是,生活之树常青,具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新生制度正在破土而出。据报道,作为全国首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已将“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机制”列入全国试点范围。按照这一改革规划,在农村耕地面积不减少、粮食不减产的条件下,农民可以将宅基地集中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登大雅之堂的征程开始了,随之而来的以土地制度为中心的更为深刻的改革在中国也已拉开序幕。
三、住房制度多元化
住房制度多元化,目前在中国主要包括四种住房制度:
一是住房商品化制度。
二是住房保障制度。
三是单位集资建房制度。按照国务院2007年24号文件的要求,目前集资建房的单位,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实施。
四是居民集资合作建房制度。由于商品房价格一涨再涨,普通工薪阶层根本无法买得起房,于是从21世纪之初开始,不少地方出现了居民自发组织起来集资合作建房。
以上四种住房制度中,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是住房商品化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应当或者可能各自占据多大比重的问题,争论了十年,至今尚无定论。
保障性住房主要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的地方还包括比经济适用房价格稍高的限价房。早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23号文件中,就已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但是这个目标在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十年风雨十年楼,商品房纷纷拔地而起,成为主角;保障性住房长期缺失,罕见踪影。从统计数据来看,虽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真正住进廉租房的家庭总共只有26.8万户,约占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在全国城市居民总户数中只占0.15%,比例甚微。到了2003年国务院18号文件,政策目标便已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作了修订,“要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就只好敬陪末座了。以广东为例,截至2005年底,全省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财政投入与当年全省的政府支出相比,仅占0.24%[注9]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24号文件,主旨就是“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强调住房保障以廉租房为重点,同时又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在的问题是,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房这一政策目标,究竟能否实现?据我预测,有两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