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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思源:城市畸高房价应声而跌为期不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11 来源:曹思源博客

  二、破除土地垄断,统一城乡房地产市场  

  众所周知土地价格是住宅成本的大头,盼望房价回落的人,眼见地价疯涨,没有不揪心的。

  据统计,北京2008年第一季度成交的住宅及含住宅性质土地,平均楼面价已高达4606元/平方米,相比2007年同期的3395元/平方米,增长了36%;其中六环外住宅用地的楼面价为2853元/平方米,相比2007年同期的1061元/平方米增长了1.7倍,通过挂牌出让的通州某住宅项目地块甚至出现了成交价高于原始价三倍的情况。专家分析,这也预示着成交土地在完成1-2年的建设期后,将会促进郊区房价踏上一个新的台阶。因为地块的楼面价只要达到每平米4600元以上,要保住开发商的利润,房价就不可能低于每平米12000元。

  地价与房价互相推动、你追我涨,可不仅仅限于北京。2008年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已达11.3%![注6]

  地价疯涨,看热闹的甚多,叫苦的是购房者,真正得利的是谁?是开发商吗?非也。开发商不是地主,赚不了土地钱。赚钱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什么能从土地上赚钱?此乃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结果。

  我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维护。1988年正式称为土地使用税,中央和地方政府五五分成。1989年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城市土地出让收益的20%留给地方政府,用作城建和土地开发费用,其余80%按四六分成,中央政府占40%,地方政府占60%。然而地方政府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期望所有的土地出让收益都留归地方。为协调关系,财政部便决定,将中央财政所得部分,对不同城市按不同比例(85%-99%)返还给城市政府。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所有。正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不断刺激地方政府的征地、用地、卖地冲动。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提高房地产各种税费标准以尽可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卖地财政”。

  在农业税取消之后,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更加形成依赖。加上错位的政绩考核和扭曲的政绩观,一些地方官员有足够的动力在规划、征地等环节违规、违法,甚至不惜与开发商默契配合哄抬商品房价格,从而拉高地价,以牟取更多的土地收益,共享“地产盛宴”。

  正是由于这种盘根错节的利害关系,在2006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左右,但涉及的土地面积却占总违法面积的80%。2007年9月15日至2008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集中开展了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共清查土地违法案件3.2万件,涉及土地336.4万亩。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857人,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864人;移送司法机关2797人,已追究刑事责任535人。[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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