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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攀:福州合作建房还是遥远的乌托邦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3 来源:东南置业 作者: 林小丽 吴琛琛

  日本 在土地更为紧缺、经济发展迅猛的日本,合作建房也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功能。与西方国家的“民间自发并自我负责筹资”不同,日本的“自建房组织”具有强烈的“政府色彩”。1967年,日本政府成立了勤劳者住宅协会,即日本的住宅合作社,它集储蓄、融资、建房、分配、维修和向社外出租或出售房屋等功能为一体。尽管有这么多的“经济行为”,但日本政府明确规定它是“非赢利性组织”,在法律和经济上给与支持。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工人银行”和“住宅银行”对住宅合作社负有融资的义务,规定个人建房资金的20%为个人储蓄存款,80%从住宅银行和工人银行贷款,但利息很低,年息仅为3%。

  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房改制度初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合作建房模式。早在1775年,全球第一个住宅合作社就在英国的伯明翰成立。90年后,法国和德国分别于1860年和1862年也出现了住宅合作社。此后在在瑞典、丹麦和奥地利等国也出现了较有影响的住宅合作社。

  目前全世界有7万多个住房合作社,遍及全世界40多个国家,拥有的会员数以千万。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几年前的统计,在市场经济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欧洲国家,住房合作社所提供的住房,占到了居民住房供应总量相当高的比例。如在德国城市中,居民住房的30.9%都是通过住宅合作社而改善住宅条件的。在挪威,类似的比例也达到了20%。另外,在美国“也有超过1500万个家庭生活在由住宅协会拥有和管理的房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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