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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攀:福州合作建房还是遥远的乌托邦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3 来源:东南置业 作者: 林小丽 吴琛琛

  夜未央,路正长

  “个人合作建房”这股风潮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为解决商品房价格过高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现实选择。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它向高房价问题敲响了警钟。老百姓以这种独特的方式,向房地产商亮出了自己的态度,它同时也提醒政府有关部门,要正视城市居民的住房难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个人合作建房打破了以资金链和责任链为纽带的分工负责的社会分工体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集资建房者的财产安全,也是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一种倒退。无助于平抑房价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最终也未必会降低集资建房者的综合成本,还需要为安全和稳定支付一定的费用是必要的。

  不可否认,任何改革都要冒一定的风险,个人合作建房当然也不例外。看到了房地产开发商那20%—40%的利润的同时,更不能忽视房地产经营项目的风险。从项目的运营管理到最后的质量把关;从社会关系的疏通到负责人的道德把握,每一步都大有文章。而个人合作建房因其开发模式的特殊性,各个环节更是充满玄机。

  重在风险防范,关键要因势利导

  事实上,市场从来都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开发企业倒闭也屡见不鲜。而这些教训绝不是隔岸观火就能直接领悟的。由于经营管理者的水平差异,可能导致成本增加,盈利减少甚至没有赢利的因素。个人合作建房出于对低房价的心理期待,成本控制是其题中之义。这将对组织者的能力和社会关系提出比开发商更高的要求。

  不谙业内潜规则,缺少项目操作经验都可能增加个人合作建房的成本。业内人士认为:“地产项目操作有很多隐性成本是业外人士所不了解的。比如,通过法律合理避税。初涉江湖之士很难明白其中的奥妙。”

  “在市场环境下,个人合作建房只能以参与土地竞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这意味着个人合作建房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与地产开发商没有本质的区别。”凌峻地产策划公司的区域总监利斌认为,“规划、计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时,更多的是依赖一般人难以熟练掌握的政策,而非法律,业内有很多潜规则。不知江湖规矩,项目开发隐性成本要高很多。”

  “人们一般认为,个人合作建房用的都是真材实料,可以杜绝质量隐患。其实不然,即使是最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只是这种质量问题要在市场竞争中接受优胜劣汰的考验,还有行政关部门的质量验收把关。目标购房者可通过理智的选择回避这种风险。但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模式则不同,集资者必须在房屋建成前支付全部房款,不论质量好坏,都只能由自己承担。”业内人士认为,个人合作建房的质量风险同样不可低估。

  房地产商的品格常常遭到质疑,但是当普通的个人被推到与房地产商类同的位置时,他的品格同样会引发众人的猜疑。在个人合作建房模式下,不可能所有的集资者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比较现实的设想是委托部分发起人承担主要的经营管理事务。这些人承担着和一般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同样的经营任务和责任,但他们永远也不会和“老总”拿得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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