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再转售
签约后不履行再卖他人
赵女士称,2007年7月,她购买了牟女士位于今典花园的一处房屋,当天支付定金2万元。
此后牟女士一直不履行合同,后赵女士了解到,该房屋已卖给他人。为此,赵女士诉至法院。
牟女士辩称,自己是台湾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北京购房,故当初是借用他人的名义购房。现产权登记人不同意将房屋卖给赵女士,责任不在自己。
海淀法院认为,牟女士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与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牟女士应承担过错责任,赵女士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揪合同
称定金“不达标”要求解约
2007年1月,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合同,将其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房屋以9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女士。合同中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房款10%作为定金,具体金额以收据为准。
当天,王女士支付了5000元定金。
2007年7月,张女士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便不愿再以原价格售房,遂以王女士未足额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约。王女士遂将张女士起诉。
海淀法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支付房价款10%为定金,但同时也约定金额以收据为准。因此,王女士交纳5000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张女士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王女士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