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卖主用诉讼规避生效判决
2009年3月12日,张明向一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张明告诉法官,在李军和他父亲的刻意隐瞒下,某区法院没有了解到一中院对同一执行标的物此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更无从了解到张明才是真正的房屋权利人。李军和父亲是恶意串通,“设计”了一场诉讼。
2009年6月30日,一中院裁定由该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法院认为,张明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取得房屋物权,李军应当继续履行房屋出卖人的义务。李军父子二人隐瞒民事判决情况,通过诉讼手段故意规避生效判决,由李军父亲取得房屋产权,严重侵犯了张明的合法权益。
再审审理中,李振江律师直言不讳地说:张明买房时,当时该房屋市场价格是50多万元,而2008年房屋价格已经升至150多万元。对巨大经济利益的不当追求,才是李军发起诉讼的唯一原因。
最终和解花12万“买回”自己的房本
日前,经一中院调解,张明与李军父子达成和解,双方确认:原调解书内容无效,房屋归张明所有,李军父亲协助张明办理过户手续,张明给付李军父亲经济补偿12万元。
2009年11月18日,张明凭着一中院作出的新的调解书,终于拿到了早就应该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据了解,时至今日,这套涉案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近200万元。
典型案例·赖中介
称中介逃税 合同应无效
2007年7月,刘女士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世贸国际公寓的房屋,并支付了40万元定金。
但此后,祁女士一直没有交房,刘女士将其告上法院。
法庭上,祁女士称房屋还没办理产权证,无法交易;且中介公司隐瞒交易价格规避税收法规,故意偷逃税款,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祁女士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约后房价明显上涨,差额应为刘女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祁女士因对此予以赔偿。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双方解约,祁女士返还刘女士双倍定金80万元,赔偿损失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