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拆迁时被规划红线切到需要部份拆除的房屋,房屋结构不允许半拆的应全部拆除。拆迁时被规划红线切到需要部份拆除的房屋,房屋结构允许半拆,被拆迁人愿意全部拆除的,可享受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房屋结构允许半拆,被拆迁人不愿意全部拆除的,可按规划红线图实施拆迁,但不得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住宅房屋因规划、分割等原因造成产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但被拆迁人愿意以商品房价补足面积的除外。
十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元,地段等级标准按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对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的被拆迁人,其过渡费按照人口安置面积计算(即补足人均45平方米)。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对已按照《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的拆迁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