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没有合法产权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但持有2004年10月26日以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搬迁费及搬迁奖励可按营业性店面计算。
九、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国有企事业单位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
十、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幢为单位,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年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对于拥有两幢或多幢房屋的,在第一次拆迁时仅涉及一幢的,由被拆迁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仅享受一次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并且在以后拆迁时主动按期搬迁的,可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