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