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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4.08 来源:中国福州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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