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
(四)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安排30~50元/平方米的拆除工作费用或自行拆除补贴;
(五)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的无产权房屋,扣除已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每平方米另给予增加200元的搬迁奖励;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每平方米另给予100元的自行搬迁奖励;享受上述搬迁奖励的协商期限最长为2个月,超过协商期限仍拒绝搬迁的不得享受上述搬迁奖励。
八、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的房屋,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