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该法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支出范围包括各项补贴支出。显然,如果重庆市政府是用预算预备费补贴买房者,完全有权这样做,丝毫不违法、不越权,不需要其他机构审批。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做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根据这两条规定,重庆市政府的补贴支出只要不超过规定预算额度,就可以自行决定;如果有超出,则需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批,批准后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就可以了,不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部门审批。所以,只要符合上述规定,重庆市政府不必自觉理亏,国务院财税部门也没有批评和指责的权力。
我还要强调的是,一些人动辄对经济发展中的改革创新进行指责,说其不符合法律规定,越权甚至违法。我觉得许多指责是值得商榷的。经济法律的制定既要体现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也要体现对经济规律的尊重。如果法律是科学、完善的,当然要遵守;如果有的规定明显不合时宜,要敢于突破;如果法律是恶法,则要完全废止、抛弃。当年安徽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合法吗?改革开放中的那些“首创”都合法吗?改革开放没有停止,我们有时候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需要实践创新。法律是社会运行的规范,但困境需要突破,旧法需要修正,不能让法律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李某:网上许多言论不支持重庆的做法,据说重庆人自己支持的也不多,他们认为这样就会给富人更多补贴,而穷人很难收益。是不是的确不公平?
董藩:我想这是引起争议的最主要原因,也是一些人没有大局观念的表现。我的一位对社会有深刻认识的曹姓朋友说过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许多中国人不怕自己家的牛丢了,就怕别人家的牛没丢”,当时大家很是感慨了一番。大多数政策都不会把全部国民覆盖其中,但我们不能因为一部分人未享受到好处或待遇就说其不公平,不能出台或需要废止。在央视“新闻会客厅”直播室,我说过这样的话:不能因为自己大学已毕业或者不可能再上大学了,就不让大学扩招;不能因为铁路不经过自己的城市,就认为不该修铁路;也不能因为自己生活在东部,就认为不能搞西部大开发。我不知道共产主义是否有绝对公平,因为这种社会形态还没有到来,还是书本上的描述。但从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社会形态看,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即使在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改革开放前,也是如此,而且我们为这种平均主义付出了“贫困加愚昧”的巨大代价。
一些人认为,税收的重要作用是要调节贫富差距,按照这个政策,贫富差距不但不能缩小,反而会扩大。其实税收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又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还具有维护国家政权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的这些作用不一定总是半斤对八两,同等重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此时要强调某一点,彼时又强调另一点。针对当前的形势,我们更关注它的调控职能,即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重庆市政府出台所谓的“购房退个税”政策也正是这一目的的体现。另外,这个政策还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现在保持稳定和促进就业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恢复房地产交易、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社会稳定和就业增加具有重要意义。不论是把重庆的做法看作退税还是看作补贴,它对间接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都是有意义的。
网上的言论中有很多真知灼见,我也从中学到了不少知识。但网上同时存在一些好坏不分、胡搅蛮缠、成心恶搞甚至以专家口气出现但完全是颠倒是非的言论。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决策时完全根据网上言论了解民意。如果中国通过网络投票,国家的各项决策99%都通不过。自然,也不要根据网民的意见来判定重庆市这一做法的对和错。至于重庆的老百姓支持的也并不多,那是因为在当前内忧外患之形势下,许多人担心这一政策起不到多大作用。另外,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比如最近一年内,想买房的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总是很低(2008年重庆大约为5%),其他人并不买,享受不到这一优惠政策,也就未必说赞同的话。很多人认为重庆实施这一政策受益的是富人,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动脑筋的胡话。从条件上看,重庆市的规定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市内购买首套住房”,请问富人有几个现在还没有房?真正受益的恰恰是那些准备首次置业的年轻人和长期居住条件较差的中下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