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重庆的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存在越权行政问题吗?
董藩:这是一个核心问题,我们透过媒体的报道发现,重庆市政府似乎感觉有些“理亏”,中央财税部门的过问似乎“理直气壮”。其实恰恰错了,重庆市政府的做法完全合法,说他们违法是错误的,甚至可看作诬陷。
许多法学专家、律师甚至个别未作深入研究的财税专家认为重庆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的理由概括起来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重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在此列,所以于法无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退税的规定。对于减税,第五条也规定了特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才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既然买房退个税没有规定也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就是违法的;(3)个人所得税属于共享税,中央没有授予地方政府自行减免这种税收的权力。根据规定,共享税的开征、停征,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加税等权限一般归中央掌握。所以,重庆的做法既违法又越权。
就这些“判决”依据,我专门请教了著名房地产专家、财税专家孙炜女士,与其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上述认识都是错的,原因在于,重庆购房退个税的做法实际上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新安排,可以看作临时性补贴支出,根本不是真正的减免个税,说其违法是对问题的本质没有准确认识,适用法律错误,自然也就出现了“错判”。
重庆的做法是给购房者以补贴,但补贴的标准与个税缴纳联系在了一起,并由此引起了一系列误解和麻烦。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确定为共享税,共享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方式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主要由中央直接管理,其征管一般由国税局负责,征缴入库后,再按规定比例分成。重庆其实是用自己分成入库的部分对购房者进行补贴,已经过了纳税征管环节,是地方预算支出的重新安排问题,个税缴纳额仅仅是被拿过来做了个补贴的依据和标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