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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产中介费维护、成长与行业的规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25 来源:李特的博客 作者: 李特

  1999年5月1日,随着国建设部令第69号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令颁布后,市场上才有了“二手房”买卖的形成,存量交易才得以逐步释放。

     当时的福州,房地产中介服务还没有形成概念,居间服务收费存在着巨大的压力,同行竞争“免费看房”、租赁业务“不收房东佣金” 、买卖业务各收1%被打折、后期代书交易没收任何服务费,此等现象有逐步形成市场“行规”之趋势,如果不加以改变,将不利行业的发展。

     依据1995年7月17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房屋租凭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另据当时福州骊特等中介公司的财务数据分析,如果租赁业务只收客户单佣、买卖业务2%打折、后期代书交易没有服务费的话,企业将没有利润而言,而企业没有利润就意味着行业永远做不大、做不强。

  在这个市场背景下,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只有两条路走,一是规范执业行为制定服务与收费的标准按标收费,二是黑心赚取差价养肥企业,我们选择了制定服务与收费的标准按标收费。

  第二章、认识:

     按标收费是极其不易的,首先市场就没有什么先前的标准,其次是同行竞争将促使形成抵于成本的“标准”,其三是委托人总是希望少交费甚至跳单不交费。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合理的收费促进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呢?福州是这样地实践和培育出现行的“行规”标准的:

     一、认识增强信心:古代民间掮客收佣规则是“兴三败二”,即买为兴支付3%,卖为败支付2%,共约成交价的5%左右,而当今的国际惯例是6%,这是一定有道理的。这些收费的规则是谁定的呢?是委托人?是居间人?是政府?都不是!是市场有一支无形的手决定的!既然是市场,行业的服务与收费行为就应该遵从市场规律行事才能得以发展,否则,就会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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