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持续动力
“居者有其屋”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这不仅仅是中国人的追求,各国政府都毫无例外地将此奉为其执政的目标。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是全世界共有的法则。《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中的第一条就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美国也曾明确提出: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家庭提供一套舒适的住宅。美国总统胡佛曾说:“没有什么东西比住房更能为谋求人们幸福和社会安定作出贡献。”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包括英国、美国、瑞典、新加坡等不同类型的国家,都按照住房“供应——分配(公平)”的二元目标,或按“市场——救济型”,或按“市场——福利型”的政策导向来保障“居者有其房”,不仅如此,不少国家甚至把公民享有住房的权利写入了宪法。
我国1997年房改时就曾强调住房保障体系是城镇住房市场的主体,在随后的发展中更是提出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或公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住房市场来解决。第三层级是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在经济起飞的初期采用优先保障居住问题的方针,由政府主导解决住房问题;当社会主要群体的住房问题解决之后,才放开商品房市场、推进住房私有化。在瑞典是从1976年起,荷兰是从1977年起,英国从1979年起,丹麦和德国从1982年起,随着各国的住房短缺问题逐步缓解,各国广泛开始实行住房市场化政策,放松或取消租金管制,对社会出租房不再大规模建造,转而翻修,鼓励住房私有化,增加自有住房的补贴,同时减少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补贴。
如新加坡,20世纪60年代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大兴公房建设。新加坡的住房范式,可概括为:“公屋+象征性租金”。到了20世纪80年代,80%以上的家庭都居住舒适。当大多数居民居住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新加坡开始放开商品房市场,让那些少数富裕的人群购买商品房。
美国住房发展的思路,也是先保障“居者有其屋”。美国早期并没有太注重住房保障问题。直到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萧条之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弊端充分暴露。于是,1934年,美国出台了《临时住房法案》,以解决失业者的住房问题。1937年,该法案补充为《廉租住房法》,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由各地方政府的公房管理局具体负责建造并管理廉租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1949年的《住房法案》(修正案)明确提出,“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家庭提供一套舒适的住房”。此后,联邦政府建设了大约130万套公房。目前,美国政府资助的廉租公寓已达600万套,其中200万为政府所有,主要提供给残疾人和65岁以上的老人,其余400万套为私有公助。
反观我国以前的住房政策,存在过度市场化的趋势,住房保障严重不足。因为政府单一的增长导向,其公共导向和公平导向的缺失,事实上在实行货币化分配过程中,政府对中低收入者并没有给予必要的福利性照顾。政府所采取的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只是杯水车薪而已。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所有保障性政策在我国当前的住房制度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目众多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2007年以来,以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为标志,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更加关注民生和社会公平的新阶段。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明确将其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