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计算搬迁奖励,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计算搬迁奖励,但奖励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平方米。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对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
4、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八、住房保障办法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九、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为依据,并经村(社区)、街道盖章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进行补偿安置:
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实际用于家庭居住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房屋:(1)部分有产权的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含产权面积)以内的无产权部分按70%补偿安置,三层以内超建60平方米以内按照50%补偿安置,余下部分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此部分确权后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可以安置,超出20平方米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