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约期限
自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至2012年 月 日。
(1)宣传摸底阶段: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至2012年 月 日;
(2)签约期: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
期房:琴亭新区二期安置地、绕城13号安置地。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4、过渡期限: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 月 日;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计算36个月。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但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