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一)计价补偿办法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729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7295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50%;
3、装修按《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榕房〔2009〕23号文)“表二”规定的单价并上报审定后参照福厦铁路、东部新城部分二次装修项目价格补偿。
4、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房〔2009〕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1、琴亭新区二期安置地,期房,对接均价9242元/㎡;
2、绕城13号安置地,期房,对接均价9242元/㎡;
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均价的1.1倍计。产权调换房与原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等同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榕房[2009]23号文件规定计算。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对接均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对接均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若安置房有提供“一房一价”的,则结算时全部按照“一房一价”计算。
(三)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730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于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1459元/㎡。
4、对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3平方米的困难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价(7295元/㎡)、搬迁奖励(1459元/㎡)和货币补偿奖励(730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榕政综[2006]161号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5、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可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