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制定居住证制度应遵循哪些规则?
业内专家表示,居住证的立法建制,必须实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不与应有的合法权益结合的居住证立法就不合理。只有在规范义务的同时规定权利,居住证就是社会的进步。
为此,王太元建议,居住证制度还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障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生产的合法权益;二是提供流动人口成为本地居民的合法阶梯。
“居住证必须与共享合法权益、分享社会资源契合。应根据外来人口的生产生活需求,稳步捆绑合法权益,社会管理要促进人的进步,不能养懒人,不能怂恿人成为懒人。同时让户籍与各种利益脱钩相辅而行,通常做法是以年限为合法生存考验期,最后具备永久居民资格。”王太元说。
居住证发放还应有普遍性,并实现两个目标。王太元介绍,一是保证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有足够的权益保障与行政力量;二是全面升级个人公共信息,能够支持其所有生活服务与社会管理。
陆益龙认为,尽量让更多流动人口、外来人口,长期在此居住生活但无本地户籍的人得到居住证,同时不要设置太多条件限制,真正使他们享受到公共资源均等化的服务,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户籍制度改革,应该使城乡户口的‘附加值’趋于平等,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转变身份后的利益和待遇,逐渐消解以往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形成的歧视,早日走出‘单兵突进’困局。”解志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