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舒军律师认为,就算起诉到法院,业主提出的两条退房理由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同。地铁属开发商的红线之外,哪怕楼书上标明了地铁在建,也无法律效力,最多也就只能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与业主并没有利益关联。而业主所说“住宅科技体系”,也要等建成后,看是否与楼书有明显不符,目前这一理由只是猜测不能成立。
因此,舒军律师认为,业主以此要求退房,很难得到支持。而购房合同只约定了开发商有权选择退房,因此,业主没权利退房,否则就违背了契约精神。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退房,业主即使撤销了贷款申请,也无法解除合同。
而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的陈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二条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该楼盘的业主只要书面通知开发商,已经撤销了贷款申请,就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当然,要解除合同,违约方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着公平原则和对等原则,应该参照合同中“开发商选择退房,业主需承担2%的违约金”。不过,陈钟也表示,业主要解除合同,还是要有充分的理由,比如向法院提供确实无还贷能力的证明等。
而对开发商们来说,也许下一步他们要考虑的,是如何提高违约的成本。在接下来的购房合同中,哪怕有楼盘出现“10%的违约金”的约定也并非没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