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具备六个条件
●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0年
●应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人已离异,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其名下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福州市11日出台《福州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试行)》,对“商转公”作了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细则规定。细则从7月11日起实施。
须具备这些条件
按照细则,商转公贷款对象应为: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已办理纯商业性购房贷款,贷款尚未结清,符合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二)借款申请人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借款申请人和配偶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原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且在还款期间,商业性购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余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五)所购房屋须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可正常设定抵押权。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0年
细则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且商转公贷款后不能形成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取千元以上整数);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申请商转公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内;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限内(可顺延5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