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认定,黄先生拥有这套房子,周先生必须搬走。依据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
矛盾焦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很多,市民更关注的问题应当为以下三个方面:
1.建筑商是否有权对房屋进行销售?
2.周先生与建筑商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3.周先生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4.购买抵账房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评议:
1.建筑商作为建筑工程的主体,与开发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抵账协议,其实质上就是商品房买卖协议,该〈〈协议〉〉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为有效协议。在本案中,建筑商应当有权对该房屋进行销售。
2.周先生与建筑商签订的买卖协议不能完全认定到无效。第一,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仍为开发公司,而不是建筑公司(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购房人周先生在与建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经得开发公司的书面认可,该协议就应当为有效。第二,本案周先生购房过程中,忽略了购房的手续细节问题,单方同建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导致开发公司一房二卖,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3.周先生的权益只能通过向建筑公司进行索要,要求建筑公司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
延伸阅读:购买抵帐房屋应当注意四大要点:
1.开发公司一定要具备销售商品房的基本条件(“五证”俱全);
2.签订抵账房屋买卖协议时,一定要与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同时签订;
3.原则上收款凭证应当由开发公司出具(购房发票、收款收据);
4.应当及时办理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