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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适房土地收益款涉嫌双重收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8.26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金艳 刘畅

  从理论上讲,当初用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是不应该收取土地收益款的。但是,实际上,现在经适房的产权证上并未标明商品房面积多少,经适房面积多少,收费的时候自然会按产权证上的面积来收取。这涉及多部门的协调问题。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锋奇 

  记者走访
  相关部门“互踢皮球”?

  在采访过程中,业界人士纷纷表示,解决“住房面积”的分歧并不难,只要认定当初购买经适房的优惠面积就可以了。

  “虽然操作起来麻烦点,但这是必要的。”刘福泉强调,据了解,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有存档,里面清楚地注明了享受经适房面积部分,政府部门信息联网查询或是购房者自己去交易中心调档即可。

  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土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相关单位。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济适用房解禁以来,已经有不少市民反映了这个问题,市民如果需要调档可以到档案处缴纳一定费用,即可将当年的审批表和购房合同调出,上面清楚写明了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的面积和商品房面积,关键是国土局方面如何认定。

  对此,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咨询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暂时没有接到政府下达如此执行的通知。目前,政府规定福州各区国土部门收缴土地收益款依据是:住房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补交。产权证上写的是“经济适用房”,并未标明享受经适房优惠价格的面积和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分别是多少,所以住房面积是按产权证上的面积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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