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下来,李先生的房子产权证上的面积是100m2,而当年按李先生的工作级别,只享受到75m2的优惠面积,剩下的25m2是按当时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因此在李先生看来,应该缴纳的土地收益款应为:75m2×180元/m2(按照福州市现行的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基准楼面地价标准,若以基准楼面地价的10%收取土地收益价款,则文华小区位于三级地段需补交180元/m2)=13500元,而按工作人员的算法,李先生需缴的土地收益款应为:100m2×180元/m2=18000元,比李先生预想的多了1/3。
这样的算法让李先生不能接受,因此换房的事情又被暂时搁置下来了。李先生困惑的是,明明当年超面积的25m2已经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了,为何现在政府出台交易办法时不考虑到这个环节,这难道不是重复收费吗?
专家声音
未享受经适房优惠的面积缴土地收益款不合理
记者留意到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布显示,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规定的居住标准内的面积,按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售房单位确定的商品房售价购买,但所确定的商品房售价不得低于经济适用住房结构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按面积分摊部分之和。那么,超出政府规定居住标准的面积收取土地收益款是否合理呢?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律师和专家。
据我了解,现在经适房上市交易很多人都会碰到“混合价”引发的问题。对当年已按市场价购买的面积再征收土地收益款,理论上是不合理的。
国家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因此各地标准不一,没有参考范例。
——福州市社科院经济社会研究所副所长 朱剑修
用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从性质上讲就是属于可交易的部分,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收益款,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能没考虑到这部分的因素,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呼吁有关部门重新修订政策。
——福州知名房产专家 刘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