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福州经适房土地收益款涉嫌双重收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8.26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金艳 刘畅

  “土地收益款是按产权面积收取?还是按我原先享受的经适房优惠面积收取?”

  “原先我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也要收取土地收益款吗?这不是重复收费了吗?这合理吗?”

  ……

  8月1日起,福州市2007年6月7日之前购买、产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收益款后便可以上市交易。目前,福州各区国土部门收缴土地收益款的依据是:住房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补交。

  近1个月来,本报房产热线0591-87840114接到读者有关经适房上市交易问题的咨询与投诉近100条,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了土地收益款的计算中“住房面积”的认定标准,是按产权证面积还是当年享受经适房优惠的面积。

  对此,记者日前进行了一番调查了解并走访了相关部门。

  为何我的土地收益款比预想的多了1/3

  “原先我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并没有享受经适房的优惠,怎么也要收土地收益款?”上周四,家住文华小区的李先生打进本报房产热线0591-87840114,咨询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相关问题。

  这两年,由于小孩长大,李先生就盘算着把房子卖了,换个大点的户型,之前曾交易过,没想到却被房管部门叫停,工作人员回复说具体的交易细则没出台不让交易,只好眼巴巴看着房价一路飙涨。好不容易等来了“解禁”消息,李先生立刻就拨打了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的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按政府公布的规定收取土地收益款,其中住房面积按照产权面积来收取。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