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严格行政问责,必要时摘去其乌纱帽。
应该把所有的首付都提高到5成,全部取消3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全部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另外还要尽快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物业税或房产税尽快出台,依法严征20%房地产交易所得税)和保障房政策(象上海等地的保障房建设严重拖延和滞后,现在上海的经适房仍未上市,有囤房嫌疑,到底要拖到何时?!)。请问,中国住房价格在房改13年来普遍上涨了6——10倍,难道还有什么地方的住房价格上涨过慢吗?!为什么2008年末的各地楼市“托市”政策几乎是“半夜鸡叫”、你追我敢,而这次国务院的政策可谓更频繁,各级地方政府为什么至今仍毫无动静?!这次房地产所谓的“新政”,到底是重权还仍是“花拳”?!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落实和中央政府的行政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月7日颁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一文中第五大点中关于“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中指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既然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笔者认为,“负总责、责任制”就不能流于形式,对哪些房价猛涨且保障住房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领导就必须行政问责!情节严重者就必须摘去其乌纱帽!
我们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全国、全世界的背景下去思考、去谋划,放到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去谋划,更要放到历史和时间的长河中去思考、去谋划,要经得起时间、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真正做到“功在当代、荫及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