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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拍得房屋竟"为人作嫁" 13年仍无法入住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2.12 来源:人民网

  陷入诉讼怪圈

  这14间门户到底该归谁,服务处和宋利敏各自打起了马拉松官司。13年间,先后有18份判决和裁定,但至今仍无定论。

  1997年12月25日,宋利敏也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行交付拍卖物品及房产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责令家具城退还非法侵占的房产。

  因为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经过多次判决,宋利敏要回房产的官司也一拖再拖。

  1998年5月1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案裁定进行再审。1999年5月31日,桥西区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106号判决,涉案场地退回服务处,服务处返还轻化局(开发公司已被吊销执照,轻化局是其主管部门—记者注)10.3万元和3.5万元存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轻化局经济损失。

  服务处不服,遂提起上诉,邢台中院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服务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原经营项目,出租国有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与开发公司所签订的承租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责任方是出租方,但承租方如有能力办理支付出租使用费,并完成承诺的约定也不至于导致若干个纠纷,这是“借鸡下蛋”的经营方式,轻化局作为主管部门,应承担失查的责任。关于其他损失可在14间门市房的归属一案另行解决。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告一段落。

  2000年8月18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宋利敏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卖行为合法有效,而服务处无视法院在1997年1月9日已查封并拍卖的事实,仍出租给家具城,在没有投入资金的情况下收取租金,获得利益是侵权行为,应将14间门市房退还给宋利敏,并按每月2.1万元返还给宋利敏租金。

  宋利敏本以为就此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没想到,服务处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服务处诉开发公司的承租经营合同纠纷案进入再审,法院裁定诉讼宋利敏案中止。宋利敏再次开始了长期的等待。

  而服务处的案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2001年7月12日,邢台中院再次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2003年12月26日,河北省高院对服务处一案进行提审。2004年1月1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判认定承租合同无效正确,认定14间门市房的归属已另案审理不当,另案审理的是该房的工程款纠纷,并非产权争议。判决撤销此案此前的判决,服务处返还开发公司10.3万元和3.5万元存折,14间门市房由开发公司退回服务处,服务处给付开发公司房屋造价款12万余元。

  这份判决对宋利敏竞得的房屋产权只字未提。“对我来说,这份判决结果是极其不公正的,我花30多万元竞拍的房屋十几年没能拿到,谁来赔偿我的损失?”宋利敏有些激动地说。

  宋利敏不服提出申诉。2005年11月11日,桥西法院裁定对此案恢复审理。

  案件于是又回到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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