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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法》索赔,
获得双倍赔偿款
未能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退一赔一”,黄树心有不甘。毕竟在这等待的时期,房价上涨了很多,如果光是按照开发商的赔偿条件,他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于是黄树又提出,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200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9条还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开发商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隐瞒了已将房子卖给了费女士这一事实,导致他无法取得房屋,因此申请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并赔偿已付房款的一倍赔偿责任。
开发商承认,当初由于“失误”,出现了重复卖房行为,但开发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目前建筑材料上涨,因此请求裁决适当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
可黄树却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依照契约,按时支付了所有房款。而此时,相同地段的房价已经翻了一番,如果再买相同大小的房子,自己却要白白多付出一倍的资金。
最后,南京市仲裁委就此案作出裁决。仲裁委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惩罚幅度“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但考虑到房价上涨的幅度和被申请人开发商的过失,给申请人黄树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决定依照上限对被申请人开发商予以惩罚: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开发商返还已黄树付房款378437元及利息5943元,赔偿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648元,并承担378437元的赔偿责任。
日前从南京市仲裁委处获悉,黄树已经从开发商处拿回了双倍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