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黄杨花签字“漏洞”
对于中瑞的收购意向明力德股东内部开始了协商。
2007年5月7日,在上海市长寿路393号5188室,法定代表人杨大明主持了一个股东会议,黄杨花、章圣望、朱德龙、夏成强均有出席,并一致同意,将明力德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中瑞。
这次股东会议的内容在两天后形成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上面有6个股东的亲笔签名。
这一切都进行得迅速而顺利。
2007年5月23日,两大“财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是合同上独独缺少了黄杨花的签名。
“当时,我们都通知黄杨花了,但她说自己在出差,不方便过去签名。”明力德的股东朱德龙和郑步良均如此告诉记者。
中瑞的这起收购,就此埋下了纠纷伏笔。
双方谈定的受让总价为1.95亿元。合同签署三天内,中瑞如约将6000万元订金转入明力德所要求的账户。订金支付10天内,根据双方约定,明力德要配合中瑞做好股权变更手续。
但是,10天过后,明力德有股东提出,要求中瑞加价200万元转让款,中瑞方面不予答应,这笔收购事件开始拖延。
2007年10月12日,中瑞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开庭审理,温州中院一审判决,中瑞100%转让明力德股权合同成立,明力德六大股东承担违约金3000万元。根据律师分析,一审的重要判决依据是明力德的那份有六个股东亲笔签名的“股东会决议”。
但六大股东中,章圣望、黄杨花、杨大明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章圣望和杨大明当时主要因为要分担3000万的违约金不服判决。”明力德股东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
2008年12月24日,浙江高院终审做出了和一审不同的判决。
黄杨花之前在两大财团受让合同上的“漏签”事件成为终审重要的判决依据之一。浙江高院认为,尽管黄杨花在上述股东决议上签字同意整体转让明力德的股权,但最终没在合同上签字,表明她的10%股份的转让关系尚不成立。
由此得出的判决是,中瑞受让明力德的90%股权成立,而另外10%股权依然属于黄杨花,且撤销一审的追究六股东3000万违约金的判决。明力德6股东在判决生效日起的十日内,协助中瑞办理相关明力德公司的股权变更等移交手续。
“对于这个判决,中瑞当时并非感到满意。”明力德的代理股东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因为,他们没有拿到100%的股权,中瑞不得不与黄杨花组成董事会。”
浙江省高院的判决生效后,明力德法定代表人杨大明数度联系中瑞,要将其保管的公司印章移交,但是,中瑞迟迟未接手。
于是,杨大明将公司的印章交给了黄杨花,而这一举动导致了一系列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