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洪芳芳律师说,银行提供一些增值服务可以收费。但是,所谓的“有偿服务”应当排除其本应承担的合同项下附随义务,另外“有偿”应当合理定价,不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定价。
洪律师说,银行提供增值服务,消费者接受这项服务并支付相应的金额,是合法合理的。至于价格,银行与消费者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合同双方,可以对价格进行协商。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常常单方面定价,作为消费者若无法接受价格,则可拒绝该项服务。
编后
如果欠几万,银行会不提醒?
前不久,外省有一位贷款人在最近3个月内,因为有2角钱的逾期记录,享受不了7折优惠,这比范先生还冤呢。
有人说,这是讲信用的时代,贷款有逾期记录,信用就有污点,这怪不了别人,信用是自己写成的,欠几角、几元、几十元,都是欠钱。银行不给7折优惠,这是公事公办,无可厚非。但这从另一方面折射出银行的傲慢。
每月数千元的月供都可以按时归还,为何要拖欠银行的两角钱或几十元?贷款人要赖掉这笔零头吗?令人信服的答案就是,贷款者不知道自己这些零头没有及时还,不知不觉地“拖欠”了银行的贷款!银行在发现当事人少缴两角钱或几十元贷款时,为何没能及时提醒,坐视他们上了“黑名单”?银行或许会说,按时还款是贷款人应该做的,他们没有提醒的义务。但如果客户差银行几万几十万没还,银行说不定连起诉书都拟好了。
银行有主动及时提醒的义务,对此法律界人士言之凿凿。
但如何监督这项义务落到实处,不主动告知,又该怎么办?这又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