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洪芳芳律师认为,贷款合同中,当利息调整时,银行应当无偿承担提醒义务。这是银行就该份贷款合同的附随义务。
洪芳芳律师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贷款合同而言,银行拥有利率上调的信息优势,且关于利息变动幅度及利息变动后的金额均以银行确定的数额为准,借款人无法自行确定调息后的还款金额。
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是从交易习惯的角度来说,银行在履行借款合同中都应履行通知这一附随义务。
【延伸阅读】
银行能否收费?银行有权自主定价?
据了解,目前就提醒服务,有的银行收费,有的没收费,且收费标准都是由银行自主定价,收费标准相差较大。而早几年,一些银行推出提醒服务是无偿的。
一些市民提出,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介入管理,制定出统一的指导价,规范银行收费。另外,一些市民甚至认为,就提醒服务,银行不该收费,银行也没有自主定价的权力。但很多银行人士都说,“服务收费是趋势”。福州一家国有银行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就开通提醒服务,银行得投入成本,例如银行得开发出软件,在一定时间内,这些软件要对客户账户进行自动扫描,搜索出发生变动的账户,并及时发出信息,开发安装这些软件,都得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