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规定期限交地的农户,不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九、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应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地税局、残联、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平稳实施。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先在仓山、晋安两个区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实施。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妥善解决。
(三)各县(市)及马尾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8年2月 1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