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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4.17 来源:中国福州网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年养老保障手续时一次性缴清。个人经济较为困难的,允许分年度缴费,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选择分年度缴费的按当年缴费标准缴纳。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可用于抵缴老年养老保障个人缴费部分。

  五、账户管理

  (一)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省、市政府补助以及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保障对象可以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二)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或年满60周岁时未能缴清个人所承担费用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间死亡且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不足160个月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剩余月数的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六、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所属区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若初次领取的待遇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二)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养老补助登记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养老补助金待遇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步同额调整。

  (四)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五)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手续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按当时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两倍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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