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期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不予补发。
(七)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后凭参加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据,享受市政府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老年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要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的本息。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八、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保。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已核准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到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2008年 2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日,凡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并已交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本办法发布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交地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