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06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 (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