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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案:银华花园小区业主状告规划局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4.03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帅斌彬 昕哲

  去年5月,福州银华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状告业主乱停车,开发商胜诉;此案被称为“《物权法》福州第一案”(详见去年5月9日本报刊登的《〈物权法〉福州第一案:业主一审败诉》)。如今此案引发了连环诉讼,该小区220位业主联合状告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昨日,台江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择日宣判。

  目的是诉求车位产权证无效

  2008年开发商状告业主乱停车时,指出小区的“架空车位”产权归开发商,而且已办了产权证,业主不能免费占用。在2008年5月,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胜诉。

  业主败诉,但不服。昨日,该小区业主代表罗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的规划图纸原先标示“架空停车”,后来福州市规划局将“架空停车”变更为“车位”,开发商依据图纸上的“车位”规划,取得了停车位的产权,这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规划局的变更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违法,业主要求确认该小区的架空层性质为“架空停车”。

  为什么非得确认“架空停车”的名分呢?罗先生说,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在银华小区的规划红线图中,备注的“申请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要求”有一条:“底层架空停车,完善配套设施”,证明了该“架空停车”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公有的。他还说,如果这场官司胜诉,他们就返回去,诉求开发商的车位产权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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