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9日,林某和董某向福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月13日,众力公司和林某、董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建国公寓22套商品房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债务。8月27日,福鼎市法院裁定对该22套商品房予以查封,于同年12月11日在福州进行了拍卖,并最终被秦龙公司拍得。
然而,这22套商品房却成为王保甲的噩梦。在他看来,“我们已经掉进了一个拍卖陷阱。”
他们调查得知,早在福鼎市人民法院查封建国公寓这22套房产时,此房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查封。福鼎市人民法院属于轮候查封。按照相关法规,对于轮候查封的资产,福鼎市人民法院无任何处置权。
乱象
在发现问题之后,秦龙公司拒绝缴纳剩余部分的拍卖款。王保甲和他的同伴们一起,开始了维权之路。
2008年5月30日,他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求纠正民事调解违法申请书》。两周之后,最高检将案件移交福建省检察院查办。随后,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开始展开调查。
记者从宁德市检察院的调查结论获悉,在此案中,福鼎市法院至少存在三方面的问题:违法管辖、诉讼主体不适格、执行程序违法。
在福鼎市法院审理的这两起借款案中,诉讼金额巨大。诉讼标的分别为2261万元和1729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并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规定,此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记者了解到,从2008年4月1日起,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诉讼标的超过500万元的案件,在此之前中级法院管辖的是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的案件。也就是说,作为县级市的福鼎市法院,在2008年4月以前,被允许的受理诉讼标的不能超过300万元。宁德市检察院认定,在这点上,福鼎市法院就已严重违反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