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一则有关于房地产信贷政策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1月6日,在四部委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霍颖励指出,贷款买房者每月偿还贷款的支出不得超过个人收入的50%(以下简称“月供50%规定”)。
事实上,“月供50%规定”早在2007年9月27日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就已提及,此次央行的重申显示出中央对贷款者还款能力的重视。不过,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当前我国经济下滑态势明显,正需要刺激房地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而“月供50%规定”会把一部分购房者挡在门外,不利于拉动房地产的消费。
不是新规的“新”规
200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楼市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便是著名的“二套房房贷新政”。新政中的“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部分,在规定了首套房及非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及利率后,留下了这么一句:“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这也就意味着,此次央行相关负责人的表示只是重申二套房房贷新政的规定。
那么,之前“月供50%”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呢?采访中,福州、厦门的多名房地产业界人士告诉记者,自2007年9月出台以来,这一项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福州房地产研究学者陈国旺表示,“月供50%”规定自推出以来就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的收入证明仅靠一个“萝卜印”就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