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开发商根本没有针对我们提出的意见给予整改。”老陈感到很无奈,“随后,我们再次到福州市建设局进行投诉,希望问题能够尽快解决。”据业主们介绍,自2008年3月以来,福州市建设局针对业主提出的有关问题,组织了三次协调会,但均未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
2008年5月28日上午,在大唐世家小区内,福州市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解,查看了业主们反映的一些问题,并表示将予以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据业主介绍,就在福州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到楼盘现场查看的前一天晚上,开发商将二十户尚未收房的业主家中一至二层的楼梯栏杆全部搭建完毕。
不收房业主成被告
就在业主们努力争取调解之际,2008年3月26日,开发商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开发商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并接收房屋;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收房保管金13980元;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其逾期接收房屋从而给原告造成的物业管理费损失1936.90元等。
开发商认为,大唐世家商品房已于2006年10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06年12月15日经消防验收合格,已经具备了交房条件;同时,开发商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2007年3月31日、2007年11月9日向黄女士寄发了要求收房的相关通知,但黄女士却百般推托,不予办理,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交付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办理的,每逾期一日应交纳商品房保管金人民币30元整和该房屋物业管理费,买受人无合法理由逾期接楼或拒不接楼,则以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依法交付”。据此,开发商要求黄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