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一:开发商反悔称认购无效 法院判《认购书》有效
2005年7月10日,24岁的陈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楼宇认购书》,约定陈购买海珠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当日,陈建新支付定金1万元,据《认购书》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7天内,陈建新付清首期房款,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直到2006年4月,该楼盘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眼看快一年了,房价又飞涨。
与此同时,包括陈先生在内的50多位购房者都收到了该楼盘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要求与他们解除认购,并表示愿意双倍赔付定金。但在这个时候,原来售价5000元/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已经涨到了7500-8000元/平方米了。
2006年6月6日,开发商突然率先向海珠区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确认《认购书》无效。开发商的理由是,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行为之一,没有预售证就预售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合同。
海珠区法院驳回开发商请求,开发商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陈建新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该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