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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新招:房价疯涨 开发商毁约需赔上涨差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24 来源:新快报 作者: 余亚莲 吕婧 穗法宣

 

    房价疯涨,开发商后悔了,要与业主解除《认购书》,宁赔双倍定金也不卖房了,小业主们苦等数月,却等来两个最坏的结果:开发商的毁约和又涨价了的房子。昨日(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种新型案例“出招”,开发商极端恶意捂盘的,最高可判赔偿买房者全部的上涨差价。

    据广州中院介绍,随着房价疯涨,开发商撕毁《认购书》是2007年至2008年房地产审判的新动态。2006年7月,就发生了广州某开发商状告准业主,要求解除《认购书》的事情,当时,开发商宁愿退还万元定金也不肯卖房子。但准业主们认为,即使双倍退还定金也难抵其所受损失,他们拿着同样的钱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了。

    那么,《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楼价上涨后,开发商单方面撕毁《认购书》,准业主们还能买那套“下了定”的房子吗?如果要解除《认购书》,准业主们所受的损失又该怎样补偿?

    昨日,广州中院房产庭副庭长赵云川给出答案。据其介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甄别是开发商极端恶意的捂盘,还是正常的违约行为。赵云川说,如果开发商是非常明显的、极端恶意的“捂盘”,最高可判开发商将房价上涨的部分全部赔给买房人。

    一般情况下,法院则会判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住宅,另行赔偿上涨差价的20%-30%;非住宅,则赔偿上涨差价的10%。赵云川表示,具体的赔偿金额还要看具体案情,房价涨幅、定金多少、自住还是投资等都会成为考量的因素。

    法院确认三大处理原则

    原则一确认《认购书》有效

    目前,这类案件有三种情况:首先是一种“投石问路”的官司,开发商想反悔,就以签订《认购书》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准业主,请求法院判《认购书》无效。

    赵云川说,对于这种官司,一旦法院判无效,开发商就将更加理直气壮地反悔了。法院认为,《认购书》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如上述案子,法院最终就判“《认购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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