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二无法强制开发商卖房
第二种官司是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书》并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这种官司,法院认为,《认购书》并不意味着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建立,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法院不可能强制开发商把房子卖给谁,“这种情况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不能实现”,开发商如果实在不愿签合同,法院强行“拉郎配”,把房子判给准业主会产生诸多后遗症,例如房屋按什么标准交付、怎么收管理费等都会产生问题。
虽然法院不能把房子判给准业主,但《认购书》依旧是有效的,开发商单方撕毁《认购书》是典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则三视具体情况定赔偿损失
第三类案件就是购房人不要房子了,要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表示,赔偿标准最难确定,一方面要足以让开发商不再继续这种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认购书》与《购房合同》不一样,而且大多数购房人只交付了很少的定金,要开发商赔太多也不合理。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甄别是开发商极端恶意的捂盘,还是正常的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