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到“强势”
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此次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解决了四个核心问题:首先,土地储备制度是否应该肯定、坚持,如何给机构定性?答案是确定的——当然要坚持,该机构被明确定性为事业单位。
其次,出台这个办法仅仅是规范一下土地储备制度的准则还是增强其调控职能?回答是要强调其调控职能。
另两个问题是,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如何确定,所有经营收购行为是否应统一管理,“进一个笼子”?
对于这后两个问题,业界争议很大。即使在《办法》出台后也是如此。
出台的新规已经明确了征收土地范围:即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其中的第四款规定被认为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即这实际上排除了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做法
但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员邹晓云看来却仍存疑虑。邹晓云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所谓“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是试图有所限制,但是在“转用”的过程中,往往其收购步骤已经于先期完成,所以这个规定的可执行性值得观察。这样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农转非的征用不再通过土地储备中心,而是直接进行。